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和文化市场线上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筑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线,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强化网上执法巡查,依法查办多起网络违法案件。现将2起旅游和文化市场网络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海南某旅行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发现海南某旅行有限公司违法线索,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搭建“yzlx.online”网页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2026年2月25日,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旅行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案
2025年9月25日、9月28日、10月27日,执法人员先后对当事人运营的网站及华为快应用小程序进行多轮远程勘验、固定证据。
经查实,该公司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擅自通过小程序提供网络小说阅读及会员充值服务。其行为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2025年12月18日,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删除小程序内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8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连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王海滔
审核:翁艺桓
监制:殷礼嘉
总监制: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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