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承担椰林镇滨河北路一河两岸城市更新项目施工任务期间,产生了建筑垃圾。该公司未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具备正规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而是委托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个人运输。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明确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00的相关标准,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将建筑垃圾交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运输,背后隐藏着多重风险与危害。随意处置造成的“垃圾围城”、污染环境等乱象,执法追溯困难。法律对此设立明确的准入和监管制度,正是为了从源头和过程上杜绝这些乱象,确保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流程可控、合规。各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务必选择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专业运输单位,签订合规合同,确保垃圾流向合法消纳场所。切勿因一时便利或成本考量,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誉代价。

来源:陵水发布综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王海滔
审核:李霜梅
监制:殷礼嘉
总监制: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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