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社会文明进程中的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2025-09-29


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听力、视力残疾人语言文字权益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残疾人实现“平等、融合、共享”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研究与应用,促进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更好地发挥服务经济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现代特殊教育》(理论与研究)组织开展“社会文明进程中的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专题笔谈,引领广大学者关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规范化、普及化、法治化。


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入法”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顾定倩(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工作全过程民主的原则。由于修订草案中没有关于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以下简称“手语和盲文”)的条款,引发了相关利益群体的关注与反响。

一、手语和盲文入法的紧迫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修订草案”总则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现在的问题是,因感官功能障碍不能听说普通话的聋人和不能阅读书写规范汉字的盲人,客观上无法完全行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他们必须使用手语和盲文作为表达思想与人交流的工具,且人数达数千万。如果置这两个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于不顾,不将手语和盲文写入法中,数千万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利就自然被排除在外,这有违立法保障每一位公民合法权利的初衷,是“修订草案”潜在的缺陷。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经过20多年才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已启动多年,广大聋人、盲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热切希望在这次修法中将手语和盲文纳入其中。在看到“修订草案”后的短短几天,提出诉求的人数和意见就逾千,这反映出他们对修法的高度重视以及要求维护自身语言文字权利的迫切心情。

二、手语和盲文入法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后,手语和盲文的规范化工作就已开始,并始终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指导下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手语和盲文的研究推广被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21个法规文件涉及手语、盲文工作。特别是专门制定和实施了两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手语和盲文“是听力和视力残疾人使用的特殊语言文字”“是国家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规范手语和盲文上升到“关乎残疾人语言文字权益的实现”的高度。正是在此背景下,手语和盲文的研究取得显著成效,《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等7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和《手语翻译国家职业标准》陆续颁布。学习、推广手语和盲文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写入手语和盲文的条件已经成熟。

以法律形式保障聋人使用手语的权利,在国际上正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立法的类型包括制定专门的手语法,或在宪法、通用语言法、手语和其他交流形式法、残疾人法中列出专款。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也有专门关于手语和盲文的条款。因此,手语和盲文写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不仅可完善该法的内容,更能彰显我国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大国地位与大国担当。

三、手语和盲文入法的可行性

通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环节,争取将手语和盲文写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需要在认识上形成三个方面的共识。

第一,在手语和盲文是语言文字的性质上形成共识。传统语言学理论不认为手语是一种语言,因为手语没有语音要素。而随着对手语本体研究的深入,现代语言学理论认识并承认手语是一种有别于有声语言的独立语言。这点写入了我国政府签字、批准和加入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第二条提出“‘语言’包括口语和手语及其他形式的非语音语言”。盲文是一种特殊的拼音文字,这点从未有人提出过疑义。

第二,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手语和盲文的关系上形成共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音形义,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仅在“形”的表达方式上发生了转换,变为聋人视觉感知的手语或盲人触觉感知的盲文,而读音和语义没有改变。因此,说手语和盲文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是恰当的,也才能体现所有公民“一个都不能少”的立法精神。

第三,在法律条款表述寻求最大公约数上形成共识。不少人担心,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写入手语和盲文会引起绝大多数公民都要学手语和盲文的误解。对此,要发挥法律既规范人们行为,又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解决纠纷或矛盾的作用,找到求同存异的解决方式。例如,在第二条补充一款“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是国家法定在听力残疾人或视力残疾人中使用的通用语言文字”,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适用对象范围区分开,就可打消公众的疑虑;或参照有专条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出专门规定那样,也列出专条对手语和盲文的使用作出规定。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手语和盲文也是中华文明的结晶。衷心希望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立法,让它们美美与共,共同担负起记载和传承中华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重任。


视力残疾人语言文字权益需要法律保障

钟经华(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教授)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残疾人语言文字权益,将国家通用盲文的推广与研究纳入国家语言文字战略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议程。这一议题涉及社会公平正义与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具有深远意义。盲文在盲人文化教育中并非辅助性工具,而是具备基础性地位,是构成盲人语言文字权益的核心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盲人阅读方式日趋多元,音频和读屏软件等为他们提供了更多便利。然而,我们也需意识到,听读更适用于泛读和休闲场景,而在深度学习、深入思考和学术研究等需要较高认知投入的活动中,盲文仍然不可替代。盲文在文献查找、快速浏览、重点标记、知识整理、备忘录书写及表格使用等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因此,盲文的基本作用不仅应当保持,还需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国家通用盲文并非仅仅是一套符号,而是一个成熟、完整且科学的文字系统。它在标调省写和分词连写等方面拥有系统化的设计方案,并已经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式发布,具备法定地位和实际流通性。根据语言学泰斗周有光先生的观点,国家通用盲文本质上属于拼音文字系统。它既与汉语拼音同源,又在结构和功能上自成一体,可视为“同源异构”关系。作为现代汉语的一种书面形式,它与汉字属于不同的符号体系与技术路径,二者并行存在,分别服务于不同使用群体。

使用盲文是视力残疾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盲人难以使用普通汉字,这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确保他们能够使用最适合自己的文字系统,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实现其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基础。需要明确的是,国家通用盲文是接近汉语拼音的一种特殊书面语形式,属于汉语书写系统的一部分,而不是汉字的变体或附属形式。相比之下,英语盲文并不构成独立文字,它仅是对字母的触觉编码,本质上还是英语本身。类似英语这样的盲文在相关法律中确实无需专述。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未能将国家通用盲文纳入,实际上意味着数以千万计的视力残疾人未被承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主体。这不仅是法理上的缺陷,也影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体系的完整性。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能明确国家通用盲文的法律地位,盲校教育在实际教学中可能面临困境:学生学习盲文是否仅能通过课外活动、兴趣小组或社团开展?课堂教学是否仍要围绕他们无法直接使用的规范汉字展开?这样的安排既不符合特殊教育规律,也不利于保障盲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些盲人朋友已经提出关切:在国家推广的通用盲文背景下,其使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社会的包容程度和国家的文明水平。

因此,我们建议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将国家通用盲文和国家通用手语一同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其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的法定地位。该举措将消除法律上的模糊空间,为盲人全面、平等、有尊严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共享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也是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步。

残疾人始终受到党中央的高度关心与重视。将国家通用盲文和国家通用手语纳入法律,不仅有助于完善语言文字体系,也是在广大残疾人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此,我们建议:在第二条中,增加“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是听力残疾人或视力残疾人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第九条中,增加“视力残疾人有使用国家通用盲文的自由”;在第十一条中,增加“招收视力残疾学生的学校以国家通用盲文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


推进语言文字无障碍

吕明晓【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副处长】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将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相关内容纳入法律制度保障,合力推进语言文字无障碍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

一、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理性辨析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我国关于语言文字的立法具有鲜明的指向性,语言文字专门法律的名称确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更大范围使用,因此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严格的工具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汉语拼音方案》体现的是字音对应关系,即字有相应的读音,而手语和盲文都缺乏这样的关系:手语有手势但没有音,盲文依托于汉字拼音,且需要在语境中明确拼音对应的字词及含义,一个没有学过汉字拼音的盲人不能单纯地习得盲文并单独依靠盲文交流。同理,从小学习手语但未学习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聋人,虽然能和聋人单独用手语沟通交流,但无法读懂并书写文字。可见,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并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种类的补充,而是以特定的方式呈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让感官受损的特定人群能够感知、理解、学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加快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入法”进程

在第三十五个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残疾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强调“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持续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做好残疾人语言文字和社会融入等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手语、盲文的研究、推广、应用工作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章共十条内容为无障碍信息交流,多处提及手语、盲文相关内容,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采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需要与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加强衔接匹配。特别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经有专章对无障碍信息交流作出系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并无必要就手语、盲文设置专门、详细的条款,只需要在总则中就手语、盲文作原则性规定即可。可行的修改建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在“智能化”后加上“和无障碍化”表述。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无障碍化为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明确法律地位。这样修改的好处在于,以最小变动实现修法目标且不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整体建制及其协同性。


文明视野的国家通用盲文

王培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教授)

国家通用盲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编制的、书写国家通用语言的触觉文字,它是以凸起的点位和方位为基本结构单位的拼音文字。从文字、文化和文明的视野看,国家通用盲文具有深刻的文明意蕴。

一、文字、文化与文明的内在逻辑

文字、文化与文明相依相承,一脉演进。从起源看,文字承载着人们改造世界、解释世界最原初的功能和信仰,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创造物。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人类在仰观于天、俯身于地的农耕劳动中,以文字代替直接的肢体动作和言语表达,实现“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 (《易经•系辞》)。

文即字,字即文。在甲骨文里,文,通纹,纹而记之、识之、画之(如岩画),即字。《说文解字》说,“象形谓之文,形声相益谓之字”。字,孕也(《易经•屯》),屋内生子之意蕴。在古人的理解中,文字又被赋予了生长增殖功能。文字产生是人类发展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古人讲“仓颉作书,天雨粟,鬼夜哭”(《淮南子•本经》),以夸张震撼的语言表达了文字惊天动地的重大意义。

“化”,左“人”右“匕”,“教行也”(《说文解字》)。当文字被人以“匕”这一人类独有的劳动工具刻之于甲骨以记载与传承时,又被赋予了人类独有的教化功能,即以文化之。“化”字本身蕴含着以人为主体、以“匕”为工具的人类劳动。至今,劳动工具仍被视为文明进步的根本标志,使用劳动工具仍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经典表达。将这一人类活动载之于文,超越有声语言和肢体动作,并以文化之,就开启了人类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新纪元。这时,文字不再仅仅是雕刻于甲骨的符号,而是塑造人们精神世界、刻画人们认识与思维的文化活动。

明,原为日月之光。“日月相推而明生焉”(《易经•系辞》)。日月,蕴含着人类最永恒的原始崇拜;明,表达了人类最终极的追求。以人为主体、以文化为中心的人类活动,化文为明,就是人类苦苦追寻的日月明光。相较于远古人类以火而明之,驱走恐惧和邪祟,以文而明之,则把人类带进了理性和智慧的新境界,照亮了人类的生存与未来,帮助人类彻底走出了混沌和黑暗,这标志着文明真正形成。从此,文化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文字、文化就是柏拉图“洞喻”启示里的人类理性之光。

二、国家通用盲文的中国文明内涵

从文字、文化到文明演进的逻辑启示我们,人类文明源自文字,文字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国家通用盲文虽然形成较晚,却寄托着时代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新希望、新未来。其中,最核心的就是以一种异于明眼文字的触觉特征,表达着人类认知手段和方式的差异性,反映着人类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工具的多样性,也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打开了尊重差异、包容发展的文明新形态。

首先,国家通用盲文是对中国通用语言及其思维方式的触觉感知,具有中国通用语言悠久的文明特性。从结构形式看,中国通用盲文虽然借鉴和运用法国布莱尔六点制构字结构,但是“洋装穿在身,心却是中国心”。中国通用盲文属于典型的基于中国国家通用语言的第二性的书写符号体系,特别是以触觉特征的点位结构反映了《汉语拼音方案》(1958)对特殊人群需要的满足,其本质上仍是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础和灵魂。它的形成虽远远迟于国家通用语言,但已成为今天中国语言文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特根斯坦强调,对世界的理解就隐藏在语言和逻辑中,世界就是语言中的世界。国家通用盲文里隐藏着认识世界的另一种思想能力,一种依靠触觉与有声语言交织认识世界的能力,构建着不同于明眼人视觉特征的触觉与声音世界。这个世界可能不全面,但不缺乏真善美。国家通用盲文的魅力就在于以中国通用语言为基础的“中国心”,构建起一种迥异的触觉方式理解和觉知世界的多样化途径,反映着中国通用语言久久不衰的旺盛生命力,展现着中国通用语言适应不同人群需要包容性发展的人本主义关怀。

其次,国家通用盲文是对“语言中的自我”的意向性重构,推动社会“少数者”走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中央。文字是个体意识的表达,意识在文字里获得了先天构造个体意向性世界的能动性。近代以来,胡塞尔启示我们,不仅要看到语言文字对知识世界、科学世界构造的合理性,更要看到对生活世界的精神安顿和意义慰藉。一是对视力障碍者而言,他们自身就是在盲文使用中而被意向性建构的存在者。因为盲文不仅仅是他们描述世界、表达知识的工具,也是他们生活世界的奠基。国家通用盲文首先对视障者这一“少数者”具有得天独厚的应用优势,它不仅是视障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基础,也让视障者的思维和行为呈现出依赖触觉和有声语言而存在的特征,甚至连他们的触觉灵敏性也在长期的盲文使用中得以提高。二是对明眼人群而言,国家通用盲文也应该是明眼人群所必须掌握的文字之一,特别是在特殊教育、残疾人事业等社会活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在推进融合教育、创建全纳社会和全纳文化的今天,国家通用盲文更是推进视障人群自尊自信成长、实现他们平等融合共享的重要手段。“语言是存在的家(海德格尔)”,文字是回家的路。在国家通用盲文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搭建视障人群和其他人群融合共进的精神家园,是新时代国家通用盲文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必然路径,亟须以法治化的方式予以有效保障。



来源:掌握现代特教

编辑:陈紫媚

审核:翁艺桓

监制:郭学忠

总监制:殷礼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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