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6-09-18


关于禁止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含国家公园范围)公益林、天然林内

新增槟榔种植的公告

公益林、天然林是维护生态安全、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屏障,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海南省林业保护利用“十五五”规划》《关于规范槟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社区居民生产生活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含国家公园范围)公益林、天然林内新增槟榔种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陵水黎族自治县全域范围内(含国家公园范围)的天然林、公益林,一律禁止新增槟榔种植。

二、禁止行为

(一)禁止侵占国有林地种植槟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国有林地种植槟榔,不得在天然林、公益林下套种槟榔。对于新增的侵占国有林地种植槟榔、在天然林下套种槟榔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按程序予以清除。

(二)禁止毁坏天然林、公益林种植槟榔。严禁以毁林开荒、砍伐林木、环剥树皮、药剂毒树等方式毁坏天然林、公益林改种槟榔。

(三)禁止变相侵占。严禁以流转、租赁林地等方式规避管控,违规发展槟榔种植。

(四)禁止采伐后违规改种槟榔。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株数、时限实施采伐,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树种完成更新造林。采伐后不按更新要求擅自改种槟榔的,视为未完成法定更新造林任务,逾期拒不整改恢复植被的,依法处以造林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同步纳入林木采伐信用管理,限制后续采伐许可申请。

三、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擅自侵占国有林地、毁坏天然林、公益林种植槟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等行政处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个人、经营主体信用记录,限制涉农、林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责任。侵占国有林地、毁坏天然林、公益林种植槟榔的,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益追偿。违法行为人毁坏森林资源所产生的植被恢复、后期管护、清退处置等全部费用,由其全额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咨询与举报

(一)咨询。有意向开展槟榔种植的农户、经营主体,应当在种植前向陵水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属地乡镇林业站、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核实地块林地林木属性,确认地块不属于天然林、公益林后,方可依法依规种植。咨询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林业局(0898-83322866)、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0898-83421028)。

(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新增种植槟榔行为的,可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林业局(0898-83322866)或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0898-83421028)举报。我们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保护公益林、天然林,是每一位公民和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

2026年9月17日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

编辑:王英

审核:李霜梅

监制:邓丽莎

总监制:龙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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