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些设施如同城市的“生命线”,默默保障着我们的生活秩序与便捷,它们就是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简称“三电”设施。这些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如果您发现有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日常生活中,若您身边有施工项目,也请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地下管线安全,提前做好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才能用好电、通好话、上好网、看好节目,保护“三电”设施,人人有责! 2.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3.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移动和盗窃破坏! 4.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国家电网
编辑:李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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