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进一步规范课时基准,保障开齐开足课程。
根据《指导标准》,我省中小学专任教师以本专业学科(以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为准)教学为主,周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相应标准。其中,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2课时以上;中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0课时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2课时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每周带班时间为2.5天以上(一个连续的半日活动为0.5天)。
学校学科教师配备不足时,可根据学科结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能力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安排专任教师跨学科、跨年级或跨学段教学。被安排承担此类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跨学科教学的教师,本学科的教学课时数为本人周教学课时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导标准》进一步明确兼任学校管理职务的专任教师教学义务。对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年级长、学科教研组长等不同岗位分别设定“课时底线”,防止行政岗位成为“脱离讲台”的避风港,保证学校兼任行政管理的专任教师在教学一线上课,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指导标准》还明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团体活动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一半以上,且每学年面向师生和家长开展的各类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活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50小时。同时,鼓励中小学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对没有配备专职实验管理员学校的小学科学和中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专任教师的每节实验课按1.25课时折算教学课时量。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明确幼儿园教师以活动游戏为主,专门学校管教执勤工作按1小时折算1课时,校外教育机构专任教师不少于8课时。
此外,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了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外,参加中小学(中职)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还需满足规定的周教学工作量标准。
《指导标准》为教师绩效考核提供了“硬挂钩”依据。各地各校要根据教学工作量标准安排教师课务,把教师的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同时,教学工作量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不在教学一线上课、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不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指导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编辑:王海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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