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经多次通知未前来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驾驶人及相关信息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材料(需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新丰路37号
联系电话:0898-83323103
办公时间:早上8时-12时,15时-18时(工作日办公时段)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5日

来源:陵水公安
编辑:王海滔
审核:邓丽莎
监制:殷礼嘉
总监制:王雪娇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