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6-01-07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经多次通知未前来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驾驶人及相关信息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材料(需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新丰路37号

联系电话:0898-83323103

办公时间:早上8时-12时,15时-18时(工作日办公时段)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5日



来源:陵水公安

编辑:王海滔

审核:邓丽莎

监制:殷礼嘉

总监制: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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