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消费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
琼财教〔2025〕15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消费若干财政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商务厅
2025年12月29日
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消费
若干财政措施
为持续推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进一步激活旅游消费潜能和市场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
(一)对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环海南岛国际大帆船赛、海南高尔夫球公开赛、海南自贸港世界冲浪积分赛、海南自贸港国际铁人三项赛、海南自贸港世界动力艇大赛、海南国际武术大赛、中国·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国际骑游大赛、海南村“VA”东南亚邀请赛、海南自贸港乡村龙舟大赛等10项省重点系列体育赛事给予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奖励。赛事分别从观众人数、参与人数、宣传报道、赛事保障、赛事满意度和经济效益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审,其中,考评结果为95分(含)以上按单项赛事最高标准的100%予以奖励,90—94分按单项赛事最高标准的95%予以奖励,80—89分按单项赛事最高标准的90%予以奖励,60—79分按单项赛事最高标准的80%予以奖励,6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二)对在琼举办的国际级体育赛事,线下参赛人数100人以上的(国外参赛人数比例不少于20%),按参赛国家(地区)数分4—6个、7—10个、11个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200人(增加参赛人数中的国外参赛比例不少于20%),奖励资金增加3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或累计线下观赛观众不低于2000人次(省外观众比例不少于10%),给予40万元奖励;线下观赛观众每增加2000人次(增加观众人次中省外观众比例不少于10%),奖励资金增加3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4—9月举办的,奖励金额再上浮20%。
(三)对在琼举办的全国级专业体育赛事,线下参赛人数不低于500人(省外参赛人数比例不少于40%)或累计线下观赛观众不低于2000人次(省外观众比例不少于10%),给予40万元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500人(增加参赛人数中的省外比例不少于40%)或累计线下观赛观众每增加2000人次(增加观众人次中省外观众比例不少于10%),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4—9月举办的,奖励金额再上浮20%。
(四)对在琼举办的全国级群众类体育赛事活动(含青少年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线下参赛人数不低于600人(省外参赛人数不少于30%)或累计线下观赛观众不低于3000人次(省外观众比例不少于5%),给予40万元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600人(增加参赛人数中省外人数不少于30%)或累计线下观赛观众每增加3000人次(增加观众人次中省外观众比例不少于5%),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4—9月举办的,奖励金额再上浮20%。
第二条 支持大型演唱会。对主办单位在琼举办的大型演唱会,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0.8万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2万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3万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给予10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4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给予15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6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给予20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给予250万元奖励。在4—9月举办的,额外奖励50万元。同一演出活动奖励场次不超过6场。
第三条 支持大型音乐节。对主办单位在琼举办的大型音乐节,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2万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7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4万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400万元,给予6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6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2100万元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给予10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3500万元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给予200万元奖励。在4—9月举办的,额外奖励50万元。同一演出活动奖励场次不超过4场。
第四条 支持首演首秀演出活动。对主办单位举办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以琼为演出首站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在符合第二条或第三条奖励条件基础上,额外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海南旅游演艺发展。
(一)对首年度累计演出场次不低于80场、观众人数不低于5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年度累计演出场次不低于200场、观众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次年度累计演出场次不低于80场、观众人数不低于5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次年度累计演出场次不低于200场、观众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自政策执行之日起,已在琼连续演出满2年及以上,可申请下一年度的旅游演艺奖励资金。年度累计演出场次不低于500场、观众人数不低于20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演出场次不低于1000场、观众人数不低于40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4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高品质营业性艺术作品展。对主办单位在琼举办的高品质美术、雕塑、摄影、书法等营业性艺术作品展,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1.5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75万元且展期不低于1个月,给予5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展期不低于3个月,给予100万元奖励;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20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展期不低于3个月,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流量文博艺术大展。对主办单位在琼举办的知名或一流的文博艺术商业性大展,累计观展观众平均每月不低于1.5万人次,展期不少于1个月,展览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展品不少于300件,给予20万元奖励;累计观展观众平均每月超过2.5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30%,展期不少于1个月,展览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展品不少于400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广电+旅游”广电视听精品创作。对以海南自然风光、历史和人文风情为背景,宣传海南旅游文化形象并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优、评奖或在央视首播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作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故事片)、电视纪录片每部奖励50万元,其他作品(含网络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等)每部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确定的年度创作引导方向,并在海南拍摄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作品,在摄制完成并播出后,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故事片)、电视纪录片总时长540分钟(含)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540分钟以下的每部奖励100万元;其他作品(含网络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等)总时长180分钟(含)以上的每部奖励25万元,180分钟以下的每部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入境旅游发展。
(一)支持旅行社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对我省年接待主要入境客源地游客不低于2000人且排名前三的旅行社给予30万元—80万元奖励。支持旅行社邀请境外旅行商、旅游媒体、航司等来琼开展旅游产品线路踩线和采风,按照海南地接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开发7天(含)以上长线游产品(行程覆盖2个以上市县住宿)的年接待量不低于1万人次且排名前三的旅行社给予6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旅游消费环境国际化改造。对配置多语种翻译设备、完成外语服务咨询台、标识牌系统更新改造的市场运营主体,按照设施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运营“口岸型”机场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的市场主体,对其承担文旅咨询、货币兑换、交通指引、移动支付、宣传推广等工作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三)支持航司一程多站推广引流。对组织转运实际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海外自由行散客来琼旅游不低于1万人次且排名前三的航司,给予50万元—150万元奖励。
(四)支持驻外旅游推广办事处建设。对实质性运营我省重要入境客源地驻外旅游推广办事处的市场主体,经考核完成年度推广任务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
(五)支持赴境外参加国际性专业旅展。对参加国际性专业旅游展会并开展海南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宣传推广的市场主体,按照单次参展最多两个标准展位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环岛旅游公路交通运营项目。对市场主体运营的环岛旅游公路交通项目,全年累计服务游客总数不低于2万人次,且省外游客比例超过3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全年累计服务游客总数不低于3万人次,且省外游客比例超过4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邮轮旅游。以邮轮执行航次、运营天数、接待入境人次为标准,对邮轮公司给予10万元—30万元航次奖励,按运营天数每天给予5万元—30万元天数奖励(仅限于母港邮轮);对邮轮公司委托接待的旅行社给予入境游客每人次120元—200元奖励;对为邮轮公司提供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给予每个航次2万元—3万元航次奖励。
第十二条 继续发放消费券。
(一)适时发放旅游领域消费券(包括游艇旅游、低空旅游、“演艺+”“赛事+”等),撬动“票根经济”,引导银行、企业共同参与,激发旅游领域消费潜力。
(二)适时发放医疗旅游消费券。面向来琼开展体检、医美及医疗康养消费的游客,对其在合法合规医疗机构使用进口特许药械、特殊食品等医疗服务,给予医疗旅游消费券支持。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发放餐饮消费券,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支出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市县引进优质商业品牌。鼓励市县依法依规出台支持政策,引进米其林、黑珍珠、中华老字号企业及知名品牌设立首店,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支出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市县开展商务领域促消费活动。对由市县政府作为主办单位,开展各项主题促销活动、首秀首展活动(不含发放消费券),每场活动按照市县财政支出金额的40%予以奖励,每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淡季办会办展。对主办单位5—8月在琼举办的专业会议或展览,按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其中,对参会代表人数不低于300人的专业会议给予3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人,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对展览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按照每平方米50元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强化金融支持。延长“琼旅保贷”业务实施期限,贷款发放时间延长至2028年12月底,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鼓励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琼旅保贷”业务,为文化展演、旅游服务、景点景区、住宿餐饮、体育赛事等文化旅游体育类市场主体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服务。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取消(反)担保措施限制。代偿发生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先预付后结算。
上述省级奖励资金在活动周期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尽快兑现,及时拨付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旅游消费措施,加强属地资源保障力度,为开展促消费做好服务。
本措施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该措施,相应调整实施细则。在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将相应调整相关措施。本措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来源:海南旅文
编辑:李木林
审核:陈红
监制:殷礼嘉
总监制: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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